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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王锋(3)

  与此相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网络时代存在的信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公民隐私权问题、淫秽反动内容的宣传、国家机密的保护,都是在传统法治时代都有的法律问题,因此不单单是由互联网带来的问题,只不过借助了一些新手段,或是网络的出现更凸现了这些问题。另外网络案件的跨国界性也不是网络所独有的,像打私贩毒等大案都牵扯到主权国家判决的执行、承认和证据的搜集问题。像网络除空间是虚拟的,其他都是实在的,互联网并没有带来任何全新的东西,故所有传统法律规则都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不管网络如何发展,人始终是法律的主体,法律都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联网只是一个新现象,只需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无需制订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取代传统法律体系。因为简单来说,网络纠纷的解决最终还需主权国家的努力,各国政府的配合。

  网络立法限制与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悖论:网上大量宣传色情、种族、暴力的内容应予限制,还是视为一种网上表达自由应予保护。各国莫衷一是。

今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在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上有纳粹物品拍卖,其中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书籍、印有党卫军徽章的T恤、征兵公告及希特勒的水彩画等。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已作出裁定,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要求雅虎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否则每超过1天罚款10万法郎。在巴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雅虎辩称雅虎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并根据美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纳粹物的网上拍卖不能被限制;在技术上由于网站无法确认访问者的身份和国籍,因此无法识别是否是法国浏览者而对其进行限制。与此相应,日本和德国也已向雅虎发难,阿根廷联邦法院作出裁决,以纳粹物品出售有悖公众伦理为由,禁止阿根廷人进入雅虎的拍卖网站。台湾社会团体最近针对很多少女利用网络作色情中介,大搞皮肉生意的现象大声疾呼加强网络管理,以遏制网上色情,拯救沉沦少女。

  谈到对网络内容的限制,美国国会曾于1996年通过一项法案,以限制、阻止网上黄色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和毒害。但此法案的出台遭到了强烈反对,并被美国公民与权利协会及其他民间非政府组织起诉到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最后判决,此法案因违背了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而无效。

  毋庸质疑,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表达自由空间,对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透明性,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推动。但对这种绝对的网络言论自由是否应给予适当限制?对此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机构不应过多干预,应通过网络的自治和社会个体在网络世界的道德自律解决。譬如让相反观点在网上自由表达,充分辩论,以起到相应的抵制作用;在个人通过网络增强了对抗社会的能力的情形下,强化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意识。目前网络内容的无限制,到底是出于一种技术障碍,还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呢?正如雅虎在法国的遭遇,网络的无国界带来的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被提上日程,网络自身如何避开这种本地和国际化的冲突,针对法律或网络来说都是一个技术难题。法国法院的判决在网络面前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能否切实阻止法国公民接近纳粹品拍卖?除非雅虎删掉相关内容,或禁止所有法国公民上网,否则难以奏效。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置问题,社科院新闻所研究员张西民提出三点解决方案:网络自律先行,法律慎行;法律的制订和调整要考虑技术的可能和可行性,以实现法律的现实性;把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制订这方面法律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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