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权性质之探析/何淑梓(5)
中药品种保护权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对中药品种名称、中药处方、生产技术工艺实施的保护,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表现出知识产权特点,具体如下:
(1)中药品种名称。新中药的药品名称一般具有独创性,作为文字作品,其本身同时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知名产品的,产品名称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如果中药名称使用的是国家标准药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规定的药名,由于该药名已成为通用名称,属于共有知识,公众可自由适用。
(2)中药处方。中药处方是指按照不同的分量使用各种中药材料达到治疗某种疾病效果的治疗方案。中药治疗方案是指为了消除病态、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方法,如中医的针灸、气功。[8]中药处方是中医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是凝聚了我国中医学科治疗精髓的智力成果,理所当然的应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内容。但不是所有的中药处方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的中药处方如保济丸、六味地黄丸等已经公开多年,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法的保护。
(3)生产技术工艺。包括用先进的设备、技术进行生产,改进原有的生产工艺,采用新的选材方法,从天然药物中提取有效物质,使用特殊的制作方法等。[9]生产技术工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被授予专利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适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0]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7条的规定,除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经合法程序可仿制外,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企业生产,换言之,该中药品种的生产技术工艺只能有获得批准的企业独占实施。
(四)权利期限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它表明了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适用。[11]因此各国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中药品种保护权与知识产权一样,都具有时间性。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权的保护期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对一级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即其权利人享有为30年、20年、10年的专有生产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第二类是对二级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即其权利人享有7年的专有生产权,在保护期届满后可延长7年。中药品种保护期限届满后,中药品种保护权就自行消灭,中药品种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为人们所共同使用。因此,在权利期限上,中药品种保护权与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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