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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权性质之探析/何淑梓(6)

(五)权利获得的条件
  
  新颖的知识产权,其新颖性主要表现在权利获得的条件与一般的知识产权有所区别。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与中药品种保护权较为相近的是专利权,但获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药品种保护权不要求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具有专利三性。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第5条的规定,只要中药品种质量稳定、疗效确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列入省级药品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即可成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权的获得条件是:一级保护中药品种,须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或是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或是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中药品种。二级保护中药品种,须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或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或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12]虽然中药品种保护权在权利获得条件上与一般的专利权权利获得条件有所区别,但这绝不会影响到其知识产权的性质属性。笔者认为应将此视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是对原有体系的突破。只要符合知识产权基本构成要件的内容,都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用知识产权制度对该权利给予更全面的保护。
  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法律体系,其一直处于不断的自我突破与完善之中,许多权利因此逐渐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体系之中。当著作权刚出现在知识产权体系时,相当部分人担心它会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事实证明它不但没有造成思想垄断,相反,通过保护作者以及作品的权利,激发人们创作的热情,使人类世界的思想领域得到了丰富。所以,笔者相信将中药品种保护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内不但不会冲击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反会使知识产权体系得到丰富,同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混乱的尴尬现象也会有积极的影响。

注:
[1] 周冕.论中药品种保护侵权的民事责任——以一起中药品种侵权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2005(3).
[2] 韦晓云.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兼议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J].人民司法.2004(9).
[3] 韦晓云.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兼议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J].人民司法.2004(9).
[4] 王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J].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222页.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200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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