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林靓(4)
其次,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不切实际,带来权利上的矛盾和冲突。我国现行法律从多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这一制度造成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冲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原产地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质监局于2005年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质监局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注册登记管理工作。两个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给实际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一方面,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冲突,质监局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大多是与既定注册商标重叠,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等等,形成同一产品同一标志的所有人不一致;另一方面,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实践中的操作遇到极大的障碍,如既定的证明商标是否必须再到质监局注册登记方为有效,被许可使用人依据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准的产品标志使用权是否必须再到地方质监局注册登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带有原产地因素的产品究竟是以证明商标注册,还是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企业和行业协会无从着手。
2.实施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实践当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地理标志被不当注册成普通商标,使特定地区内的全体生产者集体享有的地理标志权成为个人专有的商标权。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驰名中外的金华火腿的“金华”二字,被食品公司注册成商标后,导致这一地区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被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使不是产自于金华,也可以对外宣称只有他的产品才是惟一正宗的“金华”火腿,而其他人生产的“金华火腿”都是“假冒”,甚至还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者请求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样不但损害了该地区其他生产者的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其次,冒用、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的信誉和形象。地理标志代表着产品的优良质量和良好信誉,其一进入市场便有可能成为一些不法生产商侵害的对象。而一些非原产地或其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的企业通过仿冒地理标志来欺骗、误导消费者,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重侵害着地理标志产品的形象和声誉。某些享有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忽略产品质量,粗制滥造,或通过许可证等方式允许原产地以外的企业使用地理标志,违背了地理标志使用的一般规则,加剧了地理标志的滥用。目前我国假冒地理标志的现象十分严重,其假冒手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最为普遍的是直接假冒商品的原产地;在商品名称或商标(包括外包装设计)中明示或暗示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在商品说明中直接或间接地牵扯某一地理环境因素;淡化某些真实的联系因素,以达到假冒某一地理因素的目的等。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与其来源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等相联系,使用同一厂商、同一牌号的商品,来源地不同,价格也会因此而不同,商品质量等诸多因素也会有差别,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也不同。因此,任何虚假标示地理标志的行为都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也会间接侵害同行业的竞争者,因为生产者虚假标示地理标志,会导致一部分不知情的消费者去购买这些虚假标志的商品,使得真实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失去一部分消费者。可见,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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