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朱强强(3)
  中国近十年来书画市场发展过程,制假售假、唯利是图的现象触目惊心,作假、批发、
  炒作、拍卖一条龙,呈现出协作作伪的特点。为了编造伪作假象,有人利用电脑把伪作、伪作所有人和原作书画家合成在一起作图录;为了抬高伪作身价,有人将伪作与社会名流合成在一起公开展示扩大影响;为了表明伪作“流传有序”,有人将伪作夹入同一画家的画集中再版,使伪作以正规出版的名义蒙骗买受人;[2] 有人干脆把伪作在国外制版印刷画集,使伪作以“国外回流”的名义在拍卖会上频频亮相。

  (2) 假画假拍假鉴定

  2001年间,中国画坛发生过一桩大丑闻:43岁的河南省农民郭圣玉委托西安邹占兔伪造了一批被称为中国凡高的石鲁作品,后经名家题跋、签字,堂而皇之地进入艺术品市场,并有相当部分进入拍卖市场,郭圣玉因此牟利4000余万元。经石鲁家人、学生和研究者四处奔波、发表打假声明、呼吁司法介入,经商丘警方侦破,直至3年后才彻底揭开这天方夜谭式的骗局,一些知名的评论家、鉴定家、画家等都被卷入。由“三假”组成的撒谎共同体使艺术品市场变了味,确切地说,书画拍卖作伪使整个过程成了公开的犯罪。

  (三)归责不能

  1、著作权法
  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书画拍卖作伪的归责是清晰的。对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书法、绘画作品,依《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年来,由书画拍卖作伪引起的官司不少,由于界定侵权人作伪事实方面的困难,很难见到按《著作权法》判处的案例,书画拍卖作伪往往归责不能。

  2、拍卖法
  《拍卖法》与书画拍卖作伪相关的条款有三处。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种廉价的“拍卖前声明”,在任何一本拍卖图录中都可以找到、在任何一次拍卖会前都可以听到。不管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什么及“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什么,也不管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什么,由于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存在,只要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那么最终都是免责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因此被业界称为“免责条款”。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