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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画拍卖作伪的法律思考/朱强强(9)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拍卖法》的适用将净化拍卖市场

  书画拍卖作伪是在书画作伪基础上形成并泛滥起来的,如果假画得到有效遏止,那么假鉴定就失去了用武之地,假拍卖就成了无本之木,整个书画市场就容易得到净化。在举证责任倒置条件下,按《拍卖法》规定,只要原告在“拍卖前展示”至“拍卖前声明”之前指正伪作,如拍卖人不能举证该伪作的不存在,依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把赝品消灭在“拍卖前声明”之前,这就使“免责条款”有了国际惯例的归责作用而不必修改“漏洞”。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首要因素,以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举证责任倒置使侵权行为人承担举证负担的结果,即使书画拍卖作伪偶而有之,法律将其绳之以法,那是水到渠成的依法归责,而不是无所适从的法不责众。所以举证责任倒置能根治书画拍卖作伪,并以法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

  (三)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将提升中国画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书画价位明显上升,如:陆俨少《杜甫诗意图》6900万人民币;徐悲鸿《奴隶与狮子》5385万人民币;鲜于枢书法4160万人民币。尽管如此,与国际名画的差距还是很大,如:毕加索《拿烟斗的男孩》10416万美金;凡高《加谢医生的肖像》8250万美金;鲁凡斯《殴打婴儿》7350万欧元。中国书画价位提升是在中外拍卖业联合推动下形成的,当时国外最著名的苏富比、嘉士德拍卖行为了应对“崛起的东方”,先后成立了“中国部”,后因赝品泛滥、市场混乱,又相继停拍中国书画,这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轩然大波,在拍卖史上抹上了不光彩的一笔。[4] 法定鉴定机构的设置,不仅维护了书画鉴定的尊严和权威,同时给书画鉴定的客观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我们健全了法制,遏止了书画作伪并净化了书画拍卖市场,作为它的后续效果,中国书画价位继续提升是值得期待的。


参考文献:
[1] 张海,中国书画的起源-演变,书画传奇网,2006,findart.com.cn/info.jsp
[2] 韩竟,法学基础知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4
[3] 王全弟,民法总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410-426
[4] 樊崇汉,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45-257
[5] 王玉荣,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中国法院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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