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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责任/王瑜(5)



结语:  

当一个国家的出版、印刷业或其他传播文化成果的手段尚不发达时,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往往会使本国受到经济损失。就连美国也放任国内自由翻印其他国家的作品,这种状况直到1988年。但是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程,有着美国施加影响的明显痕迹。

作者认为:软件侵权最终界限定位问题,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重大问题,决不应当由个别人任意解释。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软件最终用户涉及千万个单位、家庭和个人,不宜将软件的保护水平一下子提高到超出世界的保护水平,不应该将千万个普通家庭或个人用户也作为打击对象。

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软件最终用户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但是我们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行动起来了,有的地方甚至采取了比较激烈的行动。我们呼吁政府部门在打击最终用户时应慎行,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进行修改或做相应限制性的解释。



作者: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 王瑜。

20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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