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人以及法治/杨靖(2)
归结起来,我个人认为,当前的法学教育应当重构。划分为法律职业性教育和法学研究性教育两类。前者在律师学院培养,律师由该学院制造,司法官从律师队伍中选拔,高薪引才、养廉。从资格准入来说,这种适合司法考试模式,但应像上述说的注会考试那样改革。对于后者,就不能以司考作为限制了。适于培养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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