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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独钓寒江雪(4)

三、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模式之重构: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

  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所谓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是指国家可以直接从中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而无需公务员考试予以辅助的考试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仿照韩国的司法官培养模式对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进行重构,由国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名高校建立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基地,将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送进这些基地进行为期2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成绩比较优秀的学员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国家根据其成绩和个人志愿将其分配至各基层司法机关工作。未被司法机关录用的学员可以去做律师。

  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一职单考”,其制度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法治成熟国家无不对司法官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录用制度,而其录用制度的核心考察标准无一例外的是应试者法律素养的高低。以法律素质的高低而非别的什么与法律关联性不大的知识作为选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核心标准,可保障最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实现司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什么考试能比司法考试更全面、更科学地考察一个人的法律素质。一旦国家将司考由资格性考试转变为选拔性考试,法律素质的高低就成为司法机关录用法官、检察官的惟一标准。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是最科学的。

  其二,司法考试成为选拔性考试后可根本改变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录不到司考通过人员的现状。司考成为选拔性考试后,国家可以根据考生的志愿和分数将其配置到不同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并用足用活调剂手段,确保每个招录单位均能完成招录计划。如此一来,可保障所有招录单位招录到的人员一律是司考过关人员,从根本上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官断档问题。

  其三,可逐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醇化法官队伍,为以后实现法官员额制和法官精英化奠定基础;

  其四,可缓解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改变法学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其五,可根本解除司法考试面临的“放水”压力,保障司法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纯洁性。

四、“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规模探讨

(一)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四大历史任务

  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工作承载着四大历史任务。由于篇幅原因,笔者以法院系统为例对这四大历史任务进行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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