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独钓寒江雪(7)
需说明的是,由于建立司法官遴选制度已成共识,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地级市以上检察院不通过司法考试招录司法官,而应通过遴选制度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
五、“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的运行流程——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
(一)报名、填报志愿
1.报名条件。关于今后的司法人员管理改革,我的初步设想是,要全面实施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统称司法助理官。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作为司法考试的前置性考试,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可参加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助理。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者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国家按考试成绩和个人志愿将考试合格者分配至全国各基层法院或检察院从事法官或检察官工作,未被分配的考试合格者可以选择做律师。每名司法助理官终生只有3次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3次考试均未成功者终身不得报考,丧失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机会。
但由于目前中国的司法助理官制度尚未实施,要求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全部具备司法助理官资格根本不现实。我的设想是分步实施,在2015年之前,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限定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生(司法助理官资格考试及司法助理官大规模招录工作同步实施,法、检、律三家每年招录约10万名司法助理官);到2015年之后,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严格限定为:拥有司法助理官资格并从事司法助理官工作满5年。
2.志愿填报。此时填报志愿是为了确定考生考试合格后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地域,填报志愿在报名时进行。考生需填报自己意愿去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每个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二)考试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难度与现在相当或稍难。考试内容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主观题(案例分析、论述、法律文书写作)与客观题(选择题)应当各占一半分值。
(三)公布考试成绩及分数线,确定各省参加实务技能培训的人员
公布考生成绩的同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和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的确定方式为:将全国计划招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人数(共5万人)的1.2倍即6万人确定为考试合格人数,以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第6万位的考生的成绩作为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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