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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独钓寒江雪(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格分数线确定方式为:假如某省计划招录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别为1千人、1千人、3千人,共计5千人,则应按计划招录人数的1.2倍即6千人确定考试合格人数。对所有第一志愿报考该省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在第6千位的考生成绩即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获得在该省参加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的资格。但假如按此方法划出的该省合格分数线低于全国的控制性合格分数线,则应以全国控制性合格分数线作为该省的合格分数线。

  对于个别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数线以上考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人数1.2倍的省份),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所有已达到国家控制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二次志愿,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不限次数,直至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完成计划招录任务为止。

(四)进行委托培养

  各省的司法考试合格人员要在该省参加为期2年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的资格。为了保障培训效果,必须有一部分学员要在培训中被淘汰。笔者认为淘汰率以6:1为宜,即全国6万司考通过人员中将会有1万人在培训中被淘汰。

1.委托培训基地的选择。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培训机构(主要指各级法官学院)的培训力量还比较薄弱,师资力量也十分有限,而且还要承担在职法官的培训任务,难以完成如此超大规模的培训任务。因此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2至5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本省学员的委托培训基地。

2.学员的专业选择。俗话讲,“术业有专攻”。为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培养精英型、学者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员实行专业化培养十分必要。笔者的设想是,暂时设置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4个培训专业,并根据将来的案件数量和人才需求情况设定各专业学员的比例。四个专业具体人员的确定应当在学员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剂,直至达到预想的比例。

3.学习内容的确定。根据学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二年,分为四个学期。第一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优秀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制度的具体构想详见本文最后一部分)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实务操作技能专题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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