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之重构——兼论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之构建/独钓寒江雪(9)
4.学员的成绩考核。国家制定法律实务技能委托培训考试办法,对学员参训期间的各科考试成绩进行科学评定。每门培训科目在培训结束时均要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每科确定80%左右的合格率。不合格的学员在两年培训期结束时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率仍控制在80%左右。培训结束时有两门以上培训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学员,确定为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毕业分配。不合格学员应控制在所有参训学员的六分之一左右。
学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学员总成绩=司法考试成绩*30%+培训成绩*70%
其中培训成绩、司法考试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培训成绩=培训期间各科成绩之和/学分之和
培训单科成绩=该科考试成绩(均为百分制)*该科学分
(五)分配至基层法院、检察院
1.分配资格取得。并非所有的培训合格学员都有机会成为初任法官或初任检察官,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终拿到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中,只有总成绩排名在前60%的学员才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当然,有资格参加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的学员也可以放弃该资格而选择去做律师。
2.分配流程。首先由具有参选资格的学员填报志愿,学员可以自由选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一家基层法院或基层检察院,每个学员有两个志愿可供选择,学员还应填报是否同意调剂。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各学员的志愿、学员的总成绩、各基层法院的招录计划确定考生的最终工作单位。对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单位,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所有具有参选资格但未被录取的学员填报二次志愿,并按照前述录取原则进行录取,直至所有单位的招录计划全部完成。最终未被法院、检察院录用的学员,可以去做律师。
学员一旦被基层司法机关录用,即不得放弃录用资格,否则,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同时国家还会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3.学费负担。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财政承担二分之一,学员个人承担二分之一。学习期间国家发放生活补贴。如果学员毕业被录用为法官、检察官的,国家退还学员所缴学费,未被录取为法官、检察官的,不予退还。但从事律师职业的学员自愿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执业的,国家退还其所缴学费。这样可以鼓励更多年轻律师到基层执业,有利于改变我国律师分布不均衡的现状。
六、“一职单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顺利运行的若干配套措施
1.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所谓裁判研究官,按照笔者的设计,是各级人民法院从精通审判业务,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并具备一定调查研究能力的法官中选拔出的专门从事裁判研究的人员。裁判研究官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通过业务培训的方式向本院法官反馈研究成果。裁判研究官是委托培训基地专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教师的最佳来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拔本地区最优秀的裁判研究官担任委托培训基地的专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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