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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娄本清(11)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侵权责任的承担与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律师解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堆放物倒塌侵权责任与(隐含)免责事由。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侵权责任主体。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因林木折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隐含)免责事由。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地面(下)施工侵权责任承担、(隐含)免责事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时间。


作者:娄本清
联系:手机13954301325
信息名址:事故律师(发“事故律师”到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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