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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娄本清(8)
【律师解读】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特殊规则。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律师解读】推定过错情形。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律师解读】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的赔偿原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医疗机构免责任事由及过错承担。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律师解读】病例资料的范围与查阅提供义务。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患者隐私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律师解读】越权检查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医方的权利与侵权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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