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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独钓寒江雪(10)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设置表


对表五的两点说明:

1.民商事审判由于案件数量多,种类多,涉及法律条文多,需研究的问题多、发布的指导案例多,故各级法院设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应最多。

2.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争议和需研究的问题相对较少,故该两类裁判研究官人数应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设1至2名行政执行类裁判研究官,同时负责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从事裁判研究主要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上网浏览并下载学术论文,请教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因此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显得必不可少:1.为裁判研究官订阅各类与裁判研究相关的报纸和期刊;2.为裁判研究官开通中国学术期刊网账号并定期足额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载学术论文;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订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购书目,各级人民法院应按书目购买书籍并分发给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为裁判研究所购相关书籍可凭发票在本院财务报销。

(五)裁判研究官与专职调研员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大都设有专职调研员,负责本院的调研、案例编报、司法统计工作,并设有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后,专职调研员的工作职责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统无需再设置专职调研员岗位,现任专职调研员符合裁判研究官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任,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分流至各业务庭从事相关审判业务。同时,各级法院应撤销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处,作为裁判研究官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

结语

  正如一个优秀的篮球队员可以用自己一个“点”激活整个球队一样,裁判研究官制度这一崭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这一“庞大的球队”,其与“案例指导”、“审判委员会”、“法官遴选”、“法官培训”这些“老队员”的完美配合无疑将会使这些“伤病缠身”的“老队员”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从而使整个“球队”能够攻无不克,战无不胜!

注释及以参考资料:

曹士兵:《案多人少的韩国法院》,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第59页。另有观点认为韩国大法院有裁判研究官20名,参见陈宜芳:《韩国司法制度管窥》,载《公民与法》(审判版)2008年第10期,第56页。
黄 鹰、李万守:《韩国司法制度》,载2002年9月12日《人民法院报》。
韩国目前正在进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制度改革,改革方向之一是考虑扩大“审判研究官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在LAW SCHOOL体制下, 从LAW SCHOOL毕业生中选拔审判研究官,让其协助从事审判业务研究及判决书的制作等辅助业务,并把审判研究官作为法官任用时的优先条件。参见杜相希:《何去何从?探索中的韩国LAW SCHOOL体制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载法律博客网,http://china99korea.fyfz.cn/blog/china99korea/index.aspx?blogid=55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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