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独钓寒江雪(6)
裁判研究官制度建立后,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可以从下级法院具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中择优录取。裁判研究官本就是从各业务庭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调研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中择优选拔出来的,再加上几年的裁判研究经历,他们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都非常熟悉和了解。可以说,各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代表着本院的最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具备裁判研究官经历(至少一届)的法官中择优遴选法官,可确保辖区范围内最优秀的法官被遴选入上级法院,充分保障法官遴选制度发挥预期效果。至于遴选法官的具体考核标准和程序,可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学历、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裁判研究成果、审判业绩、在职培训考试成绩、笔试考试成绩、庭审表现等,根据总分高低择优录取。
(四)裁判研究官与法官培训机制改革
如前文所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因此,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工作,在我国有着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5条提出:“完善法官培训机制。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完善初任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晋升晋级培训制度,切实增强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司法能力。”与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相比,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优秀的专职培训教师队伍。目前各级法官培训机构的教师绝大部分是兼职教师,主要由在职法官和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教授构成。在职法官由于本身审判任务很重,没有专门时间和精力去备课、调研,又没有教学经验,授课时随意性很大,授课水平也参差不齐。法学院专家、教授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但他们的讲课大多过于深奥,理论性太强,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对指导具体审判工作意义不大,起不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2.培训渠道单一。法官在职培训以各级法官学院为主,培训力量非常薄弱,培训能力极其有限,没有建立起多元化、立体式的法官在职培训网络。
3.培训动机趋向功利。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动机功利化倾向日趋严重,部分培训机构为了赚取培训费用不切实际地盲目扩充培训计划,恣意压缩培训时间,随意选聘授课教师,从而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笔者有幸参加过某省法官学院组织的两次不同类型的法官在职培训,虽然这两个培训班的名称和目的完全不同,但这两次培训所聘请的培训教师以却基本相同,更让人无语的是,同一个培训教师的两次教学内容竞然完全相同,原来大部分培训教师都是一个讲稿用好几年,只要法官学院请其讲课,都拿同一讲稿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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