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独钓寒江雪(7)
4.培训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由于培训时间过短,培训教师的授课水平没有保障,培训内容单一陈旧,培训考核机制流于形式等原因,培训质量普遍不高。在职法官的学历教育多有“混文凭”之嫌,法官职业技能的再培训质量也并不高,基本处于知识普及型阶段。
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裁判研究官制度对法官培训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具体构想如下:
1.培养专职培训教师队伍。裁判研究官是法官专职培训教师的最佳来源。裁判研究官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娴熟的审判技能,经过数年的裁判研究,又掌握大量的案例素材,他们非常了解法官们最需要知道、最想知道的是哪些知识。而且他们通过对本院法官进行业务培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他们有能力以案例教学的方式将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加以总归、梳理、筛选,讲授给参加在职培训的法官。笔者认为,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有裁判研究官经历的法官是裁判研究官中的优秀分子,完全可以担当法官在职培训的重任。笔者建议,应当规定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出的法官应先到法官培训机构担任2年至5年的专职培训教师,方可从事具体的审判业务。
2、拓宽培训渠道,建立多元化、立体式的在职培训网络。初步设想建立如下三足鼎立式的法官在职培训体系 :
渠道一:各级法院的裁判研究官以定期召开业务学习会的方式对本院各业务庭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最新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等。
渠道二:初任法官培训,各省指定2至3所在本省法学教育水平最强的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作为初任法官的委托培养基地,根据法官所选专业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期间为两年,共分为四个学期。第一学期主要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主要由培训基地所在学校的法学教授担任主讲,主要培训科目包括:宪法、法理、中国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法官修养、法律思维方法专论、法律解释方法专论、证据法专论、裁判方法专论等法律专业知识及法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社交礼仪等与法官审理案件密切相关的非法律专业知识。第二、三学期主要学习学员所选报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法学理论知识由法学教授主讲,法律实务知识由从全省法院选拔出的优秀裁判研究官担任专职培训教师以案例教学的方式讲授。法律实务部分的主要培训科目为:1.该专业所有已公布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裁判研究官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权威案例载体所载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进行专题研究,剔除已不再适用的案例,对仍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进行整理、汇编,形成体系,向学员讲授);2.裁判研究官在研究中总结出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3.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专题讲座。第四学期主要对学员进行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证据采信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思维习惯培养能力、庭审礼仪等审判实务技能进行专题培训,该阶段培训采取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分组讨论、法院实习等方式进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担主要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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