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独钓寒江雪(8)
渠道三:各级法官学院在职培训。实行法官轮训制,所有法官每工作满三年要进行为期三个月至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教师主要由裁判研究官担任,培训科目包括: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技能、审判理念再教育,最新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常犯的错误,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探讨,讲课人的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等。
(五)裁判研究官的其他职责
如上所述,裁判研究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编写和研究指导案例,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对提交案件发表研究意见,承担法官的在职培训任务等。这些职责的充分发挥均可大幅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裁判质量和水平,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与高效。另外,裁判研究官还通过履行下列职责来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1.为本院法官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咨询服务。众所周知,法官囿于自身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社会阅历等因素,在面对一些法律适用难题时难免会踌躇不定、无所适从,此时主审法官可就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向裁判研究官咨询,裁判研究官应当对咨询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形成答复意见反馈给主审法官,供主审法官判案时参考。
2.对本院所有被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研究、归纳和整理,总结出发还、改判案件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并在定期召开的业务学习会上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讲解,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3.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定期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4.定期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裁判研究官会议并交流彼此的研究成果,并定期将交流到的调研成果向相关业务庭室法官反馈,以指导本院审判业务实践。
5.积极争取将自己的调研成果在全国各级调研载体上发表,将调研成果转化,供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
四、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实施机制研究
(一)裁判研究官的选任
各级法院应当在法官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裁判研究官的报名条件:
1.学历条件:应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个别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经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条件放宽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十年以上,省级人民法院七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五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三年以上。审判工作仅指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辅助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审判记录、协调、管理、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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