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构建/独钓寒江雪(9)
裁判研究官的考核指标:
1.在市级(地级市,下同)以上权威媒体上发表法学类调研性文章(500字以上)的情况。调研文章计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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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市级以上调研性法学论文比赛中的获奖情况。获奖论文计分情况如下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司法》等市级以上权威案例载体上发表指导案例或案例评析文章的情况。发表案例计分情况如下表:
4.审判工作中所承办案件的年均发还改判率。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发还改判率计分情况表
5.出版法学研究专著的情况。每出版一本法学研究专著,加100分。
候选人总得分为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得分的总和。根据候选人所报的研究方向,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选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为三年,且不得连任。同一法官两次担任裁判研究官的间隔不得少于五年。这样安排有两个原因:其一,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长期脱离审判实践,不亲自审理具体案件,其对案件发表的研究意见就可能与审判实际严重脱离,同时也不能发现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会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国家设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将其培养成为法学家,而是将其培养成为理论型、精英型、学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从事一段时间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审理本院较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发挥,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在个案中得以检验,以回报国家对自己的培养。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长,以三年为宜。不允许裁判研究官连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长期占据该位置,使更多的法官获得从事裁判研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能力的机会,从而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从事一定时期(笔者认为以五年为宜)的审判工作并重新获得审判经验后,可以重新参加裁判研究官的选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数确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数因法院级别不同而应有所差异。裁判研究官也应有所分工,各自负责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领域。因为术业有专攻,审判业务博大而精深,囿于时间、精力和兴趣,很少有人在各个审判业务领域内均能自由驰骋,有所建树。区分研究方向,可确保裁判研究官能够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避免裁判研究广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虑先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时可继续细分。各级法院及各个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数可参照下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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