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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狱内耳目在维护监管安全工作中的作用/邱荣辉(4)

  (三)耳目使用要“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同时做好耳目的保密教育工作,防止泄密。

  罪犯愿意做耳目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大支持,因为他们做这项工作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其被确立为耳目,就要给其充分的信任,放开手脚让其开展工作,这就是“用人不疑”。对于有存在不适于担任耳目的人,坚决不用,因为耳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用人不当,会造成泄密,可能会造成很大的监管隐患,这就是“疑人不用”。掌握这个原则,需要狱侦民警花费很大的精力去进行甄别。

  耳目的工作都是秘密进行的,罪犯中一旦有人发现其真身身份,耳目就没有他存在的意义,这对于资源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同时耳目如果被发现,其进行的工作内容被泄密,就会打草惊蛇,就会使接下来的工作很难开展。这就要求专职管理民警在耳目选定时就要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一旦身份暴露、秘密被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要向其宣布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意识,明确泄密的惩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同时干警也要注意保密工作,对于耳目信息的了解可以通过个别谈话的形式,采取与多名罪犯谈话了解,以达到混淆罪犯视线,从而有利于保护耳目,防止走漏消息,有利于狱情的搜集。

  (四)对于耳目的调整、处置要果断,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惩,防止滋生牢头狱霸。

  在考核中发现耳目罪犯有违反纪律,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者不能发挥作用,即将刑满、变更关押场所等情况,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应及时撤换;对担任耳目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不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①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的;②谎报情况、蒙骗政府的。③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④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⑤包庇犯案分子的;⑥策划、参与犯案的;⑦为获取资本故意唆使他犯犯案的;⑧其他使耳目工作受到损害的行为的。调整耳目既要慎重又要果断。一旦发现耳目有重大问题,不再适合担任耳目的,处置要果断,行动要迅速,切不可优柔寡断、举措不定。对撤换下的耳目罪犯最好能变换改造环境。

  对于耳目违规违法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防止耳目仗着狱侦查人员的信任而监规纪律散漫,从而减少耳目的违规违法行为,维护耳目纪律,树立良好的风气,保证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的进行。有些耳目可能会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警官的信任,为自己谋私利,在监区里敲诈勒索,作威作福,欺上瞒下等行为,成为牢头狱霸。耳目如果有不符合常规的举动,或者汇报的内容与狱侦人员所了解的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对于该耳目,不能打草惊蛇,要严格监控。在条件允许下,可以另外安排耳目来监控该耳目。用耳目是要让他们为我们所用,而不是让他们“以权谋私、称王称霸”,那样的话会滋生牢头狱霸的土壤,就发挥不了维护监管安全所应起的作用,反而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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