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之权利——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匡梓精(3)
综上可见,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虽然是行规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终极目的保护酒店行业在酒水销售上的暴利,事实上行规在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却排除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初衷由阻止暴利演变成掩护暴利,成为地地道道的行业不良行为的保护伞,从以上分析可见,在酒水销售暴利的基础上的这种行规的告示,应是不合法的。”
由此我又想到几年前的一个案例,某商场在其门口挂出一块告示“衣衫不整者不得入内”,其结果是一个穿吊带裙的女青年被允许入内,而一个穿背心,短裤的男青年被拒之门外,从而引发一场官司.这个案例与本文中案例2有相似之处,都是经营者单方面直接拒绝消费者进行消费,但是该案例中商家之做法似乎比案例2更加过分,因为商家竟然干涉消费者之个人穿着,换句话说,商家竟然干涉消费者之私生活,但细想一下,案例2中酒店之做法也有干涉消费者私生活之嫌,因为消费者喜欢喝什么酒是他自己的事,而酒店很难保证其拥有消费者喜欢之酒,酒店动不动就“禁止自带酒水”,不是干涉私生活是什么?
我认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需交付足够的金钱和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社会基本交易道德即可,经营者无权干涉消费者其余方面之做法。
那么经营者是否享有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呢?我认为经营者原则上是没有向消费者说“不” 的权利的,因为消费者处于经营者而言的弱势地位,如果赋予经营者说“不”的权利,就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但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也理应享有说“不”的权利。
我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说“不”只能是间接的,而不能是直接的。也就是说,经营者只能通过制定自己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来间接向消费者说“不”,而不能直接向消费者说“不”。案例1和案例2中两个商家之做法之明显区别也就在于是否制定出了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在案例1中,花旗银行首先并没有拒绝向吴先生提供服务,其次,没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之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利。这些在前面已分析过了,我觉得还有一点就是没有干涉消费者之私生活,因为花旗银行并没有要求吴先生穿西服去储蓄或者提出其余什么要求。而案例2中酒店之做法就明显不同了,前面已详细分析过了,在此不再鏊叙了。而在案例2中,如果酒店打出这样的告示“自带酒水在此消费者,适当加收服务费”,我认为这样的告示谁都无话可说,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营主体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任何人无权干涉经营者之合理合法的经营策略。而事实上,像五星级宾馆,豪华轿车等都是以其昂贵的消费价格让一般公众望而却步的,而目前还没有听说有人要求法院判令五星级宾馆卖便宜的烧烤。另外,据迟行刚先生之观点,酒店收取适当费用是合理的,其是这样说的:“一般来讲,消费者到酒店消费自带酒水而付出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毕竟这会涉及到酒店提供的酒具和相关服务,关键问题是这个费用的收取比例要合理。”因而,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都要做到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且要兼顾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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