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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营者有无向消费者说“不”之权利——由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匡梓精(4)
而有人认为赋予经营者直接说“不”之权利也无妨,其理由是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权。而事实上这种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就拿案例2来说,如果赋予经营者直接说不的权利,就会出现下面这样的情况:比如说,如果某甲所住的城市有几家酒店,其中只有一家离他家较近,而其余的都很远,甲非常喜欢喝自家制的药酒,而偏偏离他家较近的酒店又“禁止自带酒水”,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而迟行刚先生在其文章中也批判了“现在是市场经济,规矩我来定,来不来你决定。”这样一种观点,其认为“这是一种近乎无赖的垄断思维。这点理由,不由得令人想起“垄断”的字眼。市场经济下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但是,相对于有行业组织的酒店业而言,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什么时候都不能改变。酒店都坚持这个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在一些不得不去酒店喝酒的情形下,其自由选择权实际上已被这个行规给剥夺了,这本身就是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叙,经营者应该只拥有通过制定自己合理合法的经营方案来间接向消费者说“不”的权利。
参考资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12日 11:03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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