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司法权威的伦理基础:常识、常理、常情/尹振国(6)
  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通常有五种:即法律的要求、惧怕制裁、心理惯性、社会压力、道德义务。18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总是鼓励人们做法律要求做的事情,但是总是有人在违反法律。可见,法律的要求并不必然导致人们服从法律。服从是内心里的信赖和尊重,而不是机械地听从法律的要求。司法权威树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人们对它内心的服从,而是使法律规则已经内化为人们的行为指南,使人们成为法律的主人,自己支配自己的命运,以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的运行不是为了束缚人,而是为了解放人。
  使人真正服从的是真理的力量,而不是纸面上的法律。司法为人们所信赖是人们对司法的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的信任和依赖,强制不可能换来信赖,对真正遵守法律的人来说,不是惧怕法律的制裁,而是认同法律体现的价值,法律能够满足人性的需要。
  “习惯是自然的、积渐而成的一种人类的行为标准,差不多成了人类的第二天性。”19英国法学家布赖斯认为,出于惯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人们从小养成模仿他人行为的习惯,这样做可能是最便利的。心理和行为惯性问题涉及到法律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习惯的问题。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说,从心理上要求互相遵守规则的需要乃是当时促使人们服从规则的首要保证。
  人们遵守法律是道德的要求。这种观点注重民众的道德意识,也注意到了法律符合道德的问题。但是法律并不等于道德。有些道德义务并不必然是法律义务,如要求人们做好人好事。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法律并不奢望社会中的每个人成为品德高尚的人。
  韦伯认为,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存在,之所以能够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之所以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使之符合社会的一定的秩序规范和秩序制定,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一定的共同体成员的主观上的认可。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权威的建立关键是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法律)的信仰。司法如何被信仰?这涉及司法的内在品质问题。司法信仰是司法受人尊重、爱戴、推崇、敬慕。而信仰的基础是司法为人们熟知、需要、信赖,司法权威的建立必然要求司法体现常识、常理、常情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服从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法律为人们所熟知,不只是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能为普通民众所了解和学习,而是制定的法律体现了一些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已经被公认的规范或者制定之后很快被公众认可的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即常识、常理)。人们的需要是人们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而要求法律发挥作用。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