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伦理基础:常识、常理、常情/尹振国(7)
人们为什么会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即使问一个不懂法律的老太太,她也不假思索地知道要在马路上遵守这样的规则。其原因是“红灯停,绿灯行”已经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和公共经验,已经变成人们的常识。
法律是客观的物质世界的产物,但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承载着生活的规则和生存的意义,每一条规则都饱含着丰富的人文关怀。“公道自在人心”,公正是能够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司法者不可无良心,司法不可不讲情理。
法源于生活,法律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我们生活在凡尘之中,这决定了我们的眼界始终是人间的现实的,我们的法治必定是人们大众的。“司法权威的存在是需要一定社会成员认可的,如果内心认可司法的社会成员所占的比例是极少数,那么司法就会与大多数的其他社会成员的观念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这种紧张状态的持续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如果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下去,这种法律的统治就很可能宣告终结;只有在认可这种司法的社会成员占大多数的时候,法律才会真正被遵守,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建立。”20
所以,司法权威的建立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司法的认同。这种认同来源于我们生活的常识、平常的道理、普通的感情。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司法权威看成是对社会公众对司法体现的客观的价值的承认,而这些价值正是我们的常识、常理、常情。
法律总是体现着一定的民族精神的,法治国家的建立不可割断传统,不可忽视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国传统的司法侵染了浓厚的伦理色彩,古代司法讲求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这似乎与常识常理常情的兼顾有异曲同工之妙。从清末修律到文化大革命,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屡遭挫折,专制大行其道,而自由、民主、人权的呼声喑哑,其原因是法治建设缺乏价值的支撑。缺乏价值支撑的法治虚有其表,没有灵魂。这种价值就是法治的精神——对人的尊重。
法治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开眼看世界、借鉴世界优秀的法律成果为我所用,而且要立足本土、吸收传统法律的养料,“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循序渐进,我们必将迎来一个欢悦的、有价值的、有尊严的生活。
四、司法权威的伦理基础
司法的权威反映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也折射出人性需要、文化传统、人的行为习惯。司法权威有着丰富的价值底蕴和人性基础。心里的服从才是真正的服从,这种服从是对一种共同价值观的认同。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海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21法治是人的事业,必然包含着人的需要和人类基本的情感;建设法治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必然离不开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一切知识都是地方性的”,人民拥护和支持的必然是人们所熟知的反映基本的生活经验(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基本的道理、基本的感情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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