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伦理基础:常识、常理、常情/尹振国(8)
司法的过程是一个追求真善美的过程,在司法中,我们探求事实真相、惩恶扬善,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司法也是人间的常识、常理、常情不断彰显的过程。情理法并行不悖,司法才有权威。司法权威的伦理基础是社会中普通民众长期认同的基本生活经验——常识;基本的道理和为民众普遍认同和遵从的是非标准、行动准则——常理以及体现人性的朴素的情感——常情。
1、常识、常理、常情
“常识、常情、常理”,是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22
“正义”、“公正”是什么?可能我们一下子不能说出他们的概念,但是我们总是能强烈地感受到他们。为什么呢?因为“正义”、“公正”已经成为常识、常理、常情,人们凭感性就可以理解他们。法律不是因为完备和严厉而有权威,而是符合人对公正和正义的需要而有权威。
“常识、常情、常情”是社会中人性最本源的形态,符合人性,是该社会的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是法治的基础和人性基础。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23“常识、常理、常情”,是社会公众关于社会最基本价值的基本认识,是一个社会是非善恶的基本标准,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基本形式。
“常识、常理、常情”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只可能要求普通民众按照已经成为其潜意识组成部分的 “常识、常理、常情”来自觉判断是非、指导自己的行动;“要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行动,只能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神话。除了少数精神不正常的人以外,大概不会有人先学道路交通法再上街,先学银行法再去存取款。”24
“公道自在人心“,“常识、常理、常情”存在于人的心中,已经成为人的一种习惯,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指南,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人们通常是按照“常识、常理、常情”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世上没有法律人尚可生存,离开“常识、常理、常情”人是无法生存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常识、常理、常情”是每一个人应当遵守的准则,只有司法体现了 “常识、常理、常情”,人世才有秩序,人类才有自由。
2、“常识、常理、常情”在司法中的作用
(1)确保司法为民,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国无恒强,无恒弱,奉法强则强,奉法弱则弱。”司法权威的树立过程也是一个国家强盛的过程。在一个代表人们利益的国家,一个民主法治后发的国家,如何确保司法的方向,如何确保司法人员司法为民,如何建立和增强司法权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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