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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凸现司法的人民性/尹振国(3)
(四)司法的人民性还要求国家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应当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司法改革决不能被看成法官们的自我改革,必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只有坚持司法人民性,在党的领导下,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到司法建设中来,司法改革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
尹振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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