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吴正雄(4)
三、分析产生家庭暴力法律方面的原因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在现实中家庭暴力仍然很严重。其原因主要有: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法律规定不易操作,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等。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把“禁止家暴力”明确写入总则,并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婚姻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重要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总体上仍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和操作上还较难准确把握。2001年12月24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起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但在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
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但附加了限制性的内容,即必须“导致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据此作出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因此,只有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提起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很窄,司法干预的面很小。
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
(二)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失
1、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最权威的法律界定。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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