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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吴正雄(6)

四、家庭暴力立法规制完善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重新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指家庭中发生的以暴力、胁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足以致其肉体、精神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成员,侵害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从行为方式上看,家庭暴力既包括了使用暴力、胁迫等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包括了懈怠等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从侵害对象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以妇女、儿童、老人为主;在暴力范围上看,包括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等形式;从暴力伤害程度上看,应以“足以造成对家庭弱势群体的危害或损害” 即可构成家庭暴力。笔者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二)确立司法分居制度,建构婚内赔偿制度

  1、司法分居是指“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和施暴人暂时分开居住的一项制度”。司法分居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裁决强制性的分居,分居后,同居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保留。明确家庭暴力发生后夫妻双方分居的法律效力,建立司法分居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利于缓解暴力和调和夫妻双方的感情。司法分居在本质上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是家庭暴力的事前防范措施。司法分居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受害者免受再次的伤害,缓解并调和暴力。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具有周期性,为保护受害者免受再次伤害,通过法院强制性手段判决夫妻之间同居义务终止,使受害者脱离施暴者的暴力范围,实质上是司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前置行为,是一种事前防卫措施。
  2、新《婚姻法》第17 条和第18 条分别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但共同生活下的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仍然难以明确区分开来。家庭暴力侵权虽然造成受害妇女的损害,但由于夫妻双方未离婚,财产一般共同所有,所以赔偿往往徒具虚名。目前需要明确我国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建立起完善的婚内赔偿制度。另外还应该规定,夫妻之间受暴一方向施暴的配偶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不仅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用以修复受害人的精神损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因发生家庭暴力损害受害人人身和财产利益引起的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赔偿方案可视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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