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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性思维对中国公证业的影响/张百忠(20)
  按照约定俗成的语义,“意义”指的是事物的“价值”或“作用”:“价值”指的是事物的“积极作用”;“作用”指的是“对事物产生影响”。【25】因此,事物的意义只能在此事物相对于其他事物的二元关系中去寻求,在此事物对他事物的价值和作用关系中去评价,而不可能在没有确定这种二元关系之前先验地作出判断。正如特定商品的使用价值必须在人对产品的具体使用关系中去寻求,特定商品的交换价值必须在市场中去评价一样。【26】同样的,法律后果指的是法律上的因果性,即特定事实构件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规范性关联。【27】因此,某一确定事实的法律后果,必须在特定法律规范设定的法律关联中,即在事实构成相对于法律后果的关联中去评价,也就是在将该事实作为某一组事实构成之因素对某一法律后果的影响中去评价。
  我们之所以能针对法律行为谈论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因为法律行为就是旨在实现所期许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28】而当事人的目的意思、法律效果意思和表式方式三要素的完整组合才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们说,法律后果和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构件同时寓于法律行为这一法律概念之中,并借助当事人的申请和公证人的介入同时呈现于公证人的面前并进入我们的体验和思维中。借此,我们才有了谈论法律意义和后果的素材和能够有意义谈论的对象。我们必须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前提,首先是我们能够判断它们,其次则是因为这种告知满足了当事人的咨询利益需要。公证的咨询职能旨在为当事人正在构建的法律关系或正在实施的法律行为提供咨询帮助,而不是为当事人如何利用公证书或公证证明的事实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或从事其他活动提供咨询帮助。
  我们之所以不能为当事人如何利用公证书或公证证明的事实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或从事其他活动提供告知或咨询帮助,首先是因为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当事人将在未来如何利用他们,因为它们存在于当事人的思想中和未来策划中。公证人不能在自己假定或预设的对事实的利用关系二元模型中去判断事实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正像卖锤子的人不能判断这些锤子是否将被用作杀人工具并产生刑事责任后果一样。其次,在利用它们可能产生的意义和后果上,当事人的算计远远胜于公证人,他们实际怀抱着什么样的使用即使圣贤也难能揣测。诚然,当事人也许会明确针对它们的某种特定使用,要求公证人提供咨询意见,并以此确立了公证人判断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二元关系框架,但公证人基于这种要求给予的咨询意见也只能是基于特别约定,即基于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意义上应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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