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裁决性思维对中国公证业的影响/张百忠(22)
  如果把这种使公证咨询职能正在堕落为对当事人来说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的俗套的告知书的产生,仅仅归责于缺乏科学的分类和法律条文的歧义性产生的告知困难的话,那么,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能根本没有真正发现裁决性思维的魅影!“公证员有向当事人告知的法定义务,这也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体现,不告知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公证员违反告知义务,轻则会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直接体现,更是公证员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责任风险的重要举措。”【30】瞧!裁决性思维的魅影就隐藏在这权威的话语中!让我们撩开它的面纱,看看它的面目。
  首先我们要追问:这里的“知情权”指谓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吗?“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主要成份、产生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确,虽然公证人提供的利益不宜称之为“商品”,但它毕竟是一种“服务”。我们权当这种服务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那么,我们该如何确定公证服务中这一“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呢?换言之,公证服务中什么样的东西与这里的“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一知情范围相对应呢?或者再换言之,这里的“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涵盖了公证服务中的什么内容呢?公证服务的“费用”, 的确应当由公证机构根据具体公证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在受理公证申请前告知当事人,但这显然不符合“受理公证申请后”这一前件,因此我们可以基本将其排除在外。
  那么什么是公证服务的内容和规格呢?让我们对这一知情范围所假定的语境进行模拟来显示一番。请看:甲、乙二人准备订立一份合同,向公证机构申办合同公证,公证机构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后,当事人开始发问:“公证员,请告诉我们你提供的服务内容是什么呀?公证对我们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将得到什么呢?我们还不知道呢。”如此耐人寻味的问题!如此糊涂的当事人!这就好比原告向法院起诉后问:“虽然我已向贵院起诉,但你们将提供给我什么?你们的活动有哪些作用?这些我都不知情,你们总得让我知情罢。”


总共3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