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性思维对中国公证业的影响/张百忠(28)
结束语
美国哲学家怀特海说,语言支配着我们无意识地预先作出的关于思维的假定。我们的危险在于接受对一组事件所涉及的宇宙的视域有效的概念,然后不加批判地将其应用于其他事件,而后者包含了具有某种差异的视域。【40】人的直接见识、特定视域范围内事物的自明性,是人类理性的基础,它借助于证明而得以传播和扩大,并成为他人认识事物和实践的前提。公证证明的价值就在于根据其视域内事物的自明性,借助文字记录并传播其直接体验到的事实。但是,由于裁决性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支配地位,公证人的注意力几乎全被被吸引到逻辑推理、概念演绎、形式证据规则和格式化的思想表达中,直接见识、事物的自明性的价值不仅被忽视了,而且其本身也必须从某种逻辑推理过程中被演绎出来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于是体验过程被修正为书面审查,记录和表达被修正为逻辑推理,真实性证明必须直接面对分配正义公式的评价,咨询帮助转换成为对当事人的约束。或许由于这种原因,公证人越来越感到自已的权力太少而承担的负担太重,所以我们总是怀抱着官本位理想去定义公证的性质,期许从这样的定性中推演出更多的权力。
事实上,我们不仅在裁决性思维下窃取了大量的观念前提,同时还制造了大量窃取前提的概念,比如“公证决策【41】”、“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撤销公证”等就是公证人无知地地从裁决活动中套用到公证中的。之所以说是无知地套用,是因为我们在应用这些概念时没有在思维层面清晰地意识到这些概念适用的限制条件和视域特征。不加区分地套用裁决思维的概念和术语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当我们用这些词物勾连指称公证现象时,并不能使听话者在思维层面产生关于公证是什么的清晰真实的图画,【42】相反,它只能产生关于公证具有裁决性的联想和假定。由于这一原因,公证人的概念图式与法律职业的共同语言、与社会公共语言相脱节,形成了含义独特的私人语言和江湖黑语。而基于错误的联想和假定产生的一系列窃取前提的论证、工作方法、具体要求以及评价公证的标准,进一步使公证实践脱离了正确方向,影响了公证职能的充分发挥,降低了公证的效力,加重了公证人工作负担、执业责任和风险。
也许,正像维特根斯坦所描述的,我们用于指称公证现象的某些措词,以及我们关于公证的很多论说、命题“必须从语言中撤走,送去清洗,——然后,可以将它送回到交流之中”。【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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