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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性思维对中国公证业的影响/张百忠(6)
  法律规范的预测和指引功能的实现需要一种专职人员,借助他们法律规范得以从书本中活生生地走入实际生活过程,直接影响生活关系的构建,这不仅关乎社会关系的和谐,更关乎法律的实施正义。这种专职人员的职能是借助当事人以文字语言、肢体语言等各种方式的意思表达,发现当事人期许实现的效果,评价这些期待实现的效果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为实现这些效果提供法律上的方法。因为法律不仅作为行为的规范而存在,同时还作为安排和处理生活关系的方法仓库而存在。【13】他们提供的建议、指导、评价等咨询意见即便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它很大程度上减除了当事人预测法律效果时的负担和焦虑,提高了人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因事后判决产生的溯及既往的影响力。因此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利益本身就足以构成一项独立的职能,实际履行这项职能不仅有律师,还有公证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前任主席、德国公证人赫尔姆•费斯勒指出,中立原则和咨询原则是拉丁公证的两大支柱。【14】履行这项职能并不需要国家特别授予的权力,它需要的是专业智识,因为他们提供的不是法律上的效力,而是专业上的权威性,他们通过影响人的思想而规范人的行为。

证明职能与咨询职能的可分离性

  通过以上分折,我们发现公证的证明职能与咨询职能的区别是明显的。证明职能是公证的职权,它产生有约束力的事实表达,使公证人表达的言词事实成为确定法律后果的优先证据,它减轻了证据选择和事实发现的负担。不论这种言词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甚至,不论这种言词事实代表的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它所产生的证明利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咨询职能是公证的职责,它通过解释法律和意思表示指引当事人自觉调整和规范自己行为,使私法自治行为中的私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相协调,它减轻了当事人预测法律效果的负担和焦虑,使人们得以在准确预测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理性地、轻松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关系。因此,不论公证人的咨询意见是建立在已证立真实的事实之上,还是建立在假定的事实之上,它所产生的咨询利益都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它独立于事实的真实性而发挥作用。
  证明利益和咨询利益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意味着公证的证明职能和咨询职能是可以分离的,即,对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可以独立于咨询意见的正确性产生效力。

证明权的扩张——“合法性证明权”

  由于受裁决性思维的影响,公证人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利益的职能被默许假定为一种权力,即一种能够产生约束力的对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并被归属于公证人的证明权之中,即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证明权。由于这一默许的假定,公证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必须建立在确切的即已经证立为真实的先在的事实构成之上,就如同法官对具体法律后果的判决必须建立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之上一样。借此,咨询意见所依赖的各种前提、影响法律后果未来实现的各种因素,甚至存在于内心的目的,便偷偷地成为证明对象,也成为必须由公证人予以保证的东西,并获得了类似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相同的公信力。由此,我们不仅私自扩大了证明权的适用范围,而且改变了证明权的性质。这样,对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来说,可以为公证人所体验的该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全部要件,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果未来实际实现的各种因素,以及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就都因为公证人的介入而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并受到公证证词的约束。于是,我们不仅从证明职能中演绎出了审判权,而且把公证服务的客体从服务于针对未来的法律关系的构建偷偷转换为服务于针对过去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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