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性思维对中国公证业的影响/张百忠(7)
事实上,在处理法律事实与法律后果的关系问题上,公证人与法官面对的是完全相背的情况,有着完全相背的思维路线,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和价值。法官面对的是先在的法律事实,这些既定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只是其具体内容有待以权威的形式予以确切化,并急需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予以实现。法官的任务是从发现那些先在的事实开始,并在完成事实发现的前提下代表国家决定法律后果的内容。法官不能影响事实的状态,但却能决定法律后果。法官对法律后果的判断是决定性的,为了使其决定符合法律理性,它必须建立在经证立真实的、确切的既定事实之上。
公证人面对的是潜在的、有待形成的事实和法律后果,当事人指望成就这些事实面向未来地构建法律关系,在未来实现某种法律后果。这些即将形成的事实一旦完成就将如影随形地引起法律后果,因此,一方面,当事人需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预测这些即将形成的事实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都符合自己的意志,其所期许的法律后果必须借助什么样的事实构成才能实现;另一方面,鉴于这些事实对未来产生的影响,他们期待这些即将成就的、发生在特定利害关系人员之间的事实能以某种可靠的方式被忠实地记录下来,以便在未来发生分歧时仍能够易于识别和可资印证。
因此,公证人的任务是从当事人期许的法律后果开始,帮助当事人创建新的事实,并如实记录其所体验到事实。公证人不能决定法律后果,但却能影响某些事实的形成。
的确,除了已经外显并为公证人所体验的事实以外,还存在一些影响法律后果实际实现的事实状态和因素,公证人提供咨询意见时也必须考虑到它们。但是,公证人的任务既不是帮助当事人调查这些事实,也不是证明它们的存在,而是指出哪些事实因素会对法律后果的实现能够产生影响,告知当事人应当查明它们。因为公证人既不是其介入的法律行为的决定人,也不是法律行为的执行人,而只是指导这些法律行为构建的顾问人。另一方面,作为一项旨在创建未来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某些先在的事实,而且还取决于一些未来成就的条件和因素。法律关系的构建不可能在完全消除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来完成。公证人的义务就是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各种影响因素和风险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
未来权利义务的构建根本地区别于既定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实现。公证服务于权利义务的构建这一特征,决定了公证人对一具体法律行为之合法性的判断的真值条件,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假设的,既可能是已证立真实的,也可能是实有但未证立的。只要这些判断条件借助形式化的证据资料或当事人的陈述外显出来,都不失为证立咨询判断正确性的根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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