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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的解雇机制构建/甄灵宇(7)

  吐故纳新是单位保持组织肌体健康活力的必要手段,但解雇的过程又极易发生纠纷,尤其是过失性解雇,并且单位的败诉率很高。必须充分利用单位规章制度这一内部“立法”,不断完善其解雇流程和条件规定,并且完善其本身的制定程序,使其真正成为内部解雇的准则和发生纠纷后的判案依据。

①见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5号)
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③见上海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vw8wv.com
④何发平:《企业累加式惩戒制度的构建》,载《经营与管理》,2008年S1期
⑤见上海市总工会网站
http://61.129.65.35/renda/node6797/node6808/userobject1ai1291185.html

作者姓名:甄灵宇
作者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电话:13916406402
EMAIL:lingyu_zh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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