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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研究/董伟(3)
  综上所述,笔者想对“非法营运”作如下定义:所谓非法营运,就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反复、有偿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服务的商行为。
  那么为什么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机械认定非法营运的情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一.从外因方面。日常监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小面包车载货、私家车载客的现象,它们的确也具备了一些运输经营的外部形式,但徒具外部形式,并不能据此认定其具备经营的本质。有执法人员提出,如果是学雷锋做好事,就不应该收钱,收了钱就是从事营运。笔者针对这种观点想要说的是,达不到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就一定构成营运吗?难道学雷锋做好事的标准与营运的认定标准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吗?难道我们要把所有的交易行为不加分析地都扣上“经营”的帽子吗?值得我们深思。二.从内因方面。如果我们的执法动机不纯,如果执法夹带了谋取私利的因素,就很难保证我们对非法经营的认定是理性的,是合情合理的。中国有句成语叫“利令智昏”。我建议我们的执法人员在上路执法时头脑是清醒的,行为是理智的。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这其中包含很多的内容。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有对立法意图的领会,还包括诸如证据意识等。
  行文至此,笔者已无太多话要说。请所有交通执法战线的同仁谨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惨痛教训!谨记这是一个依法行政、科学发展的法制国家!谨记我们是人民的服务员,不是戕害人民的罪人!谨记执法权是公权力,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谨记我们打击的是非法营运,不是打击民众对政府及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运输管理处 0515-88177620)


参考文章
[1]刘建刚.从“钓鱼”案看非法营运与有偿搭车.载刘建刚法律博客
[2]李克杰.“钓鱼执法”源于违法认定简单化.载中国经济网
[3]雷孟林,郗恩崇.界定经营性运输行为需要辅助性标准.载运输经理世界网
[4]刘保玉,陈龙业.析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5]范健,王建文.商主体论纲.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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