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09(698)号解读/Sun Jian(2)
对未来企业海外上市的影响
由于698号函自2008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新的通知不可避免的对大量用离岸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产生新的管理和披露的义务。因此对于境外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发生有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行为的,应重新审视境外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已经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直接转让)或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明资料(间接转让)。然而,如何698号函仍有许多地方是模糊的,如:界定国外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负少于12.5%、SAT如何知道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等。我们仍需观察针对上述问题的具体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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