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杜相希(7)
第42条(违反调解前处分的制裁)
①调解担当法官在当事人或参加人不遵守第21条规定的调解前处分时,依职权处以3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②非讼案件程序法第248条及第250条有关检事的规定,不适用第1项的罚款裁判。
第43条(委任规定)
除本法规定的事项外,有关调解程序的意见听取、事实调查、证据调查、手续费用的预交、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及其他有关调解的必要事项,由大法院规则规定。
附则(第9417号,2009年2月6日)
①(实行日)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②(溯及力)本法适用于该法实行当时法院处理中案件。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