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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就业的维权问题/钟菁菁(3)
  但大学生就真的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吗?笔者认为是否定的。
  首先从年龄条件讲上看,我国《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58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满16岁,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在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劳动者。在高校里,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是满18岁的成年人已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条件。
  然后从体力条件上看,主要是指健康条件,这包括劳动关系建立前后的体力条件。而一个健康的大学生一般都是符合这一条件的。
  接着从智力条件上看,劳动法所确定的智力条件和民法是不同的, 劳动法的智力条件不仅指精神健康与否,还包括文化条件和职业资格。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在高校的教育、学习之下,已经积累的不少的文化知识。而且在一些专科学校,学生已经具备跟社会上的职业人员差不多的职业工作水平。
  最后从行为自由条件上看,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第四个条件主要是从自然人是否有权支配劳动能力的角度来衡量的。[2]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已经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力。
  从上述可看出,大多数大学生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即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且对于一些全日制脱产学生来说他们不仅具有学生的身份,还具有劳动者的身份。[3]

五、大学生的维权法律空白

  全文通篇都在讲大学生,近年来,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的现象也日益普遍, 每年都呈扩张趋势,我国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 绝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在校学生打工群体, 关于在校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大学生的就业、实习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的社会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权利,这样大学生兼职或实习时遇到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或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缴纳就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要呼吁各方,尽快填补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法律空白。

1、完善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2]

  大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事实上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会发生冲突,承认其劳动者的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当前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一律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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