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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译)/杜相希(2)

1.依据《爱国有功者待遇及援助法》第6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国家有功者和其遗属及符合该法第73条之2规定者
2.依据《独立有功者待遇及援助法》第6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独立有功者和其遗属或其家属
3.依据《5.18民主有功者待遇法》第7条第1项之规定登记的5.18民主有功者
4.符合《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第2条第2规定者
5.《儿童福祉法》第2条第2规定的需保护的儿童
6.《基本老龄年金法》第3条规定的年金支付对象
7.《残疾人福祉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残疾人
8.《单亲家庭援助法》第5条及第5条之2规定的保护对象
9.《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本法》第3条第2号规定的从事农业的人员
10.《水产业法》第2条第11及第15规定的渔业和渔产品搬运从业人员
11.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 本条第1项但书和第2项规定之公益法务官获得的律师报酬等列入该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任职过的法人当年度会计内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8条(大韩法律援助公团的设立)设立大韩法律援助公团(以下称“公团”)以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全文修订 2008.3.28]
  第9条(法人资格)公团具有法人资格。[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0条(事务所)①公团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章程规定。②公团根据章程规定可依据《各级法院设置和管辖区域法》第2条规定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在地方法院分院所在地设立派出机构、在市/郡法院所在地设立分支事务所。[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1条(章程)①公团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 设立事项
2. 名称
3. 主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
4. 职员
5. 理事会
6. 业务范围
7. 资产及会计事项
8. 公告事项
9. 章程变更事项
10. 内部规章制定、修改及废除事项
②公团变更章程应经法务部长官批准。[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2条(登记)公团在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成立。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3条(高管人员及任期)①公团设理事和监事职位。理事人数不超过14人,其中1名为理事长,监事人数为1人。②理事长由法务长官任命,理事和监事由理事长提名报法务长官任命。③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为2年。[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4条(高管人员职务)①理事长代表公团并全面负责公团事务。理事依据章程规定履行公团事务并在理事长确有不可避免事由无法履行职务时按章程规定顺序代行理事长职务。②监事对公团事务和会计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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