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译)/杜相希(3)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5条(资格丧失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团职员。
1. 非大韩民国国民者
2. 具有《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情形之一者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6条(职务解除)①有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当然解除职务。②人事任免权力人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行使解除权。
1. 因身体或精神障碍很难或不能履行职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团造成重大损失
3. 违反职责或具有不适当履行职务行为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7条(理事会)①公团设立理事会审议和决定公团重要事项。②理事会由理事长和理事组成。③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会并担任会议主席。④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可发表意见。[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8条(职员任免)公团职员依章程规定由理事长任免。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19条(公团所属律师)①公团设置专职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②公团专职律师任免及相关事项等本法未尽事宜由法务长官批准的公团规章确定。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0条(法律援助委员)①理事长为履行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职责必要时可委任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委员。②法律援助委员委任及相关事项由法务长官批准的公团规章确定。[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1条(业务范围)为实现第1条规定的目标,公团在以下领域开展工作。
1. 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制度的调查研究
3. 开展尊纪守法意识宣传
4. 其它必要事项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1条之2(犯罪受害者保护/援助)公团在履行法律援助业务时可为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援助以切实有效保障犯罪受害者权益。
[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2条(法律援助程序)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等由法务长官批准的公团规章规定。[全文修订 2008.3.28]
第22条之2(材料提供)①公团可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相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总统规定的公共机关(以下“公共机关”)出具的必要材料。相关公共机关若无特别事由应予提供。②上述第1项要求提交的材料免交使用费和手续费。③上述第1项公团要求提交材料的事由、提供材料的范围及相关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全文修订 200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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