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诉讼时效适用之分析/苗伟峰(5)
3、此种做法有利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收,从而有利于破产目的的实现。现实生活中,破产企业因种种原因享有大量对外债权无法清收,很多债务人以种种理由逃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更成为一些债务人的重要借口。而管理人面对巨量复杂的对外债权清收难度很大,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破产受理后,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时效中断会减少对外债权的清收难度,有利于破产目的实现。
因此,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理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其中断时限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结语:
破产程序之特殊性导致了在法律滞后之状态下实务操作的探索要在寻求法律依据的同时兼顾破产目的与诸方利益的实现,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对象,时效障碍亦即时效中断是保障债权债务获得司法保护,依法有效清偿的保证。无论破产申请的主体是谁,合理适用时效理论是实现破产目的必然要求。在立法欠完善或缺位,理论研究较少关注之下,本文之粗浅思考虽贻笑于方家但意在建议于实务操作、未来法律解释的同时权作研究之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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