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是个“鸡肋”/郭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是,对于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就好办了。
  可是对于经过复议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还是直接作出裁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就发生了在双城法院出现的现象,执行法院一遍一遍的做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上级法院复议一遍一遍的撤销发回重审。如此循环往复,永无休止。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并没有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议

  一、应当修改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案件不能由做出查封裁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应当由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或者其他机构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公正性。
  二、对于上级法院复议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案情可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审查,什么样的案情应当撤销后直接做出裁判。或者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适当限制。
  三、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被上级法院复议撤销一次的,不宜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应当直接作出裁判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干部 郭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