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张喜亮
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
张喜亮
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一般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个是职工参加班组管理成为生产的主人,一个是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个是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参加重大事项的决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这两个文件确立了职工董事的地位和保障了职工董事的作用,但是,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在企业职工中和理论界中有一些争议。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与读者分享。
一、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规定
职工董事制度,应当说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时就已经在当时的有关部委如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的文件中就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最具有权威的规定应当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等条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是职工参加董事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法律依据。
据此,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在这个文件中,实际上比没有明确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只是把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一个选项。2006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全总的这个《条例》实际上是明确了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因为其明确规定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而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职工也可以作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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