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阎利国(2)
专家学者的争论并没有影响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进程。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正式施行。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酌情不起诉(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又称疑案不起诉)。
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看,新刑诉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了下来,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免于起诉的内容变为不起诉并非照搬而是后者内容小于前者内容。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2款在保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内容时,增加了“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条件,而且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对酌量不起诉的适用作了诸多限制。此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1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又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不同。原来的不起诉虽然可以申诉和复议,但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是正确的就不会再进行诉讼。而现行的法定不起诉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除可以请求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还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终止的案件又因被害人的自诉和法院的受理重新开启刑事诉讼程序。
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取到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于分化瓦解、教育挽救犯罪分子,执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 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件,不起诉率占受理案件数的 %。
二、 德国检察官不起诉斟酌权的形成和确立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规定了起诉法定原则(又称职权原则、合法性原则)。第152条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检察院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检察院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该原则要求所有犯罪行为都应予以追究,而不能有所例外,对刑事犯罪给予惩罚必须通过检察官来实现,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因为起诉法定原则强调了合法性、公平性,因此又称起诉合法主义。德国刑事诉讼第152条规定的起诉法定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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