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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接受21世纪专访谈职工董事制度/张喜亮(2)

  “现在职工董事大部分由工会主席担任,但工会在经济上并非相对独立,所以职工董事可能出现既受制于高管又制约高管的两难困境。”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维安称。

  “职工董事不能沦为‘两栖董事’、‘花瓶董事’。”分析人士提醒。

  “职工董事在工作中无章可循,许多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不报告、不述职、不考评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此外,职工董事的政治与经济利益缺乏机制保障,需要通过制定和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进行规范。”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在答复本报记者有关询问的时候如此表述。

  职工董事比例博弈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大比例为宜,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乃至不同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尽相同,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也就不同。张喜亮称,这和当前有关法律、政策文件的模糊规定不无关系。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企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硬性规定设职工董事。这给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相关企业的执行造成了弹性空间。

  全总(总工发[2006]32号)文件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2006年10月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董事人数四分之一的职工董事。

  江苏省国资委2006年12月则规定,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职工董事。

  非国有公司制企业则绝大多数都没有职工董事,也没有相应规定。

  张喜亮介绍,职工董事到底应设置多少为宜,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规定):占董事会成员的1/3到1/2、不高于1/3、至少1人。

  有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应当占有相对多数的比例,否则其话语权微弱。持这种观点者提出,应当占1/3到1/2的比例比较合适。

  也有观点认为,出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分属董事会三方,各方人员对等应当比较合理,否则无法体现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的精神。无论如何,职工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还有人指出,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人数比例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符合《公司法》精神,但至少应有1人担任职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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