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亮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若干问题/张喜亮(6)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赔偿金和补偿金是不同的概念和含义。
建议:将支付赔偿金改为依法支付补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此处用“一般”字样,易引起争议,不易把握。
建议:不对此做规定,或将“一般”取消。明示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008.5)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