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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匡凌
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匡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作为此次婚姻法修改中新增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判,笔者就学习、实践中的体会归纳整理后特作小文,供方家指教。
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指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指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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