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匡凌(3)
2、财产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子女问题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五、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婚姻无效原因是指当事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宣告无效的对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当然无效。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对于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如以判决形式作出的,对此部分可以上诉。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婚龄结婚,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当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例一:王某已结婚,1996年王某自从认识李某后,便瞒着妻子与李某在一起另起炉灶,并共同置办了房产、家具等,不久,李某就生下一个孩子。在这期间,每月王某都瞒着妻子给李某一定的花销。去年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了5.5万元,并向打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表示3个月内还钱。三个月后,王某与李某之间发生了矛盾,李某将"老公"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归还5.5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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