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匡凌(4)
评析: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在非法同居期间生育一个孩子,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即重婚,婚姻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王某与李某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以解除。期间两人共同置办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协议处理,否则由法院判决。两人同居期间的开销应共同承担。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王某应予偿还债务。王某和李某所生的子女,享受与合法夫妻所生子女相同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二:刘某因父亲欠张某十万元,在张某和家庭的逼迫下,不得以嫁给张某,现起诉离婚
评析: 可撤销婚姻案件中,受胁迫的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实施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此例就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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