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姜晓亮(3)
3. 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解决
3.1 商标权人一般不得以商标先占权而剥夺他人的域名权,理由是:
首先,域名资源相对贫乏,给予注册商标扩大的保护,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组成域名的要素仅限于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以及连字号;而商标的组成有文字、图案、文字和图案的组合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attorney可以屏蔽“attorney.com”那么,是否也可以“屏蔽”“attorney.net.cn”等其他相类似的系列域名呢?假设都可以,那么互联网可供利用的资源就显得更小。再者,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长域名难以记忆,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
其次,自由地使用和选择语言文字是公民或法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世界各国现有的许多商标是由通用的单词构成(英文或商标权人的本国文字),而语言文字本身是不为任何人独占的,人人均可以使用。商标法保护的是可以使商品或服务免予混淆的文字、图案或者其组合,不保护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的独占权。如商标权人主张对其商标上的通用文字享有独占权,禁止他人以通用文字注册域名,是权利的滥用。笔者认为,国内某法院作出的国内一家经营保安和安全防范类的电子产品的企业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的判决,没有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三,商标先占权排斥他人域名权在法律上缺乏操作性。很多商标和域名之间存在相似性,世界各国已注册商标的现状不允许我们再规定因为相似性而排斥其他域名的使用。反过来说,假设法律支持了商标权人的主张,剥夺他人的域名使用权,那世界各国数以千万计商标权人都可以他人的域名与其商标的字母或数字相同或相似而告域名权人侵权,而现在许多域名权人的域名都成了侵权域名。
第四,商标的先占权不得排斥他人商标的专用权以及他人名称、姓名或其他标记的先占权。当域名权人为自然人时,该注册域名是其或其近亲属的姓名、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权人为单位时,该注册域名是单位的名称、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标识,或者是前述标识的一部分的。域名权人本身对域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上述他项权利。
最后,可减少域名权人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如商标先占权可排斥他人的域名权,那域名权人为了避免将来可能要出现的与商标权人的域名争议,只得先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一文字商标,然后再登记域名,从而使其他商标权人无法以某类注册商标与域名权人的域名相同或相似而主张权利。但这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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